從法律實務角度詳細解讀醉駕新規(guī)的重大變化
從法律實務角度詳細解讀醉駕新規(guī)的重大變化
醉駕入刑以來,危險駕駛罪成為了絕對數(shù)量排名第一的刑事犯罪罪名,不管是對司法系統(tǒng)還是對犯罪者本人及其親屬,均造成了巨大、長遠的影響。社會各界爭議不斷,此次出臺的醉駕新規(guī)就是對社會輿論的正面回應,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。
一、背景簡介
醉駕入刑始于2011年5月1日施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八)》第二十二條。醉酒的標準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/100ml及以上,是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、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標準》(GB19522-2010)中規(guī)定的。
2013年12月18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等兩高一部發(fā)布了《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,該意見一共只有七條,明確了入刑的標準、罪名、從重處罰的情形、數(shù)罪并罰、量刑幅度、血液酒精含量鑒定、審限及刑事強制措施等。
2023年12月18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等兩高兩部聯(lián)合發(fā)布《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》,該意見分為六大部分30條,是對醉駕辦理非常詳細而明確的規(guī)定。
二、醉駕新規(guī)的亮點
(一) 程序嚴格
1.血液檢測必不可少
醉駕入刑的認定,以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為必備,以呼氣酒精含量鑒定意見為例外。這個例外情況就是,犯罪嫌疑人經(jīng)呼氣酒精含量檢測,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/100毫升以上,在提取血液樣本前脫逃或者找人頂替的,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(jù)。
2.規(guī)定程序違規(guī)后果
醉駕新規(guī)第9條強調,血液樣本提取、封裝、保管不規(guī)范;未按規(guī)定的時間和程序送檢、出具鑒定意見;鑒定過程未按規(guī)定同步錄音錄像;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規(guī)范的取證行為等4類行為,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,相關證據(jù)“應當予以排除”。
(二) 出罪明確
出罪是指形式上的有罪變?yōu)閷嵸|上的無罪。雖然醉駕入刑的起刑標準并未提高,還是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/100ml及以上,但醉駕新規(guī)第12條第1款明確規(guī)定,兩類條件同時具備情況下可以出罪。
1.出罪的否定性條件
(1)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
(2)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
(3)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
(4)嚴重超員、超載、超速駕駛的
(5)服用國家規(guī)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
(6)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的;
(7)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(yè)務且載有師生的;
(8)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;
(9)駕駛重型載貨汽車的;
(10)運輸危險化學品、危險貨物的;
(11)逃避、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;
(12)實施威脅、打擊報復、引誘、賄買證人、鑒定人等人員或者毀滅、偽造證據(jù)等妨害司法行為的;
(13)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;
(14)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;
(15)其他需要從重處理的情形。
2.出罪的肯定性條件
(1)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/100毫升的。
這里的“不滿”,應當不包括本數(shù)。
(2)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,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
(3)在居民小區(qū)、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、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.
(4)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(qū)、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,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,自居民小區(qū)、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。
(5)其他情節(jié)顯著輕微的情形。
3.參照處理的情形
醉駕新規(guī)第12條第2款規(guī)定,醉酒后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,不得已駕駛機動車,構成緊急避險的,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(guī)定處理。
(三) 多方聯(lián)動
醉駕新規(guī)的發(fā)布主體從兩高一部3個主體變?yōu)閮筛邇刹?個主體。
本人認為,醉駕新規(guī)在維持醉駕入刑基本理念的同時,也回應了人民群眾的關切,統(tǒng)一了裁判尺度,最大限度縮小了打擊范圍。同時,進一步督促執(zhí)法機關規(guī)范執(zhí)法程序,避免權利濫用。(靜樂縣人民檢察院 梅興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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